《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12月1日施行

  • 2019-11-30 08: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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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召开《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对《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进行动员部署。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梁桂,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宏贤出席会议并讲话。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和涉及秦岭的6个设区的市及所辖县(市、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在主、分会场参加了此次会议。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9月27日由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更严、更细、更全面的规定,保护秦岭自然生态环境。

《条例》把核心保护区范围由海拔2600米以上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将秦岭主梁两侧各1000米、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和有关保护区块列为核心保护区;重新调整规范了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范围。核心保护区的面积占比由原来的0.77%提高到现在的13.92%、重点保护区面积占比由原来的26%提高到现在的30%。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将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改为“产业准入清单”,实施产业和项目全区域、全过程监管。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扩大了禁止矿产开发的区域,对房地产开发作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将商品林采伐、整治退出水电站、河道湖泊管理等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条例》还专门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责任,构建多层次、多领域的监测、监管体系,强化基层执法、综合执法,突出源头治理。加大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规定秦岭区域内县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终身制度;建立了约谈制度,对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改善目标的地区,要对有关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高违法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夯实了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来源:三秦都市报